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查情况。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