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设置公平秤以及场内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