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经营管理秩序、自产自销区域设置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