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公共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消防、公共安全设备设施的巡查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或者使用。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制止场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