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公共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消防、公共安全设备设施的巡查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制止场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