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干净整洁。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好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将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