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干净整洁。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好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将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