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并保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以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场内经营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农贸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