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机制,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