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科学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