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省级财政应当完善能源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分配、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