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四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管廊的活动:(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污水、建筑泥浆的;(二)堆放易燃易爆物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的;(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占用管廊设施或安全警示等标识的;(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