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因工程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建设与管廊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挪移管廊、移动管廊安全警示标识、接驳入廊管线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