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一)具有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二)具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三)具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四)具有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