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辅导员管理,定期开展辅导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