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草原承包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方应当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保护管理不善造成草原退化或者植被破坏,且不积极改良恢复的,发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