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草原承包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

草原承包方应当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保护管理不善造成草原退化或者植被破坏,且不积极改良恢复的,发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