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权属。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