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公安、科技、财政、审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草原基础设施建设、草原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