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