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草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