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经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草原文化旅游景区(景点)及其活动区域和路线。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落实草原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