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建设规划。

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草原生态恢复、生态产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并与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