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草原;

(二)从事采挖植物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三)擅自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四)擅自从事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五)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六)机动车辆擅自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抢险救灾的机动车辆除外;

(七)擅自野外用火;

(八)损毁、擅自移动草原管护设施或者标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