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草原生态恢复可以实行示范区制度。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建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