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草原植被覆盖度在80%以上、平均植被高度在50厘米以上的,可以适度割草。

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类型,确定割草期、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