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一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