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和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志愿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和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志愿服务给予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