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二)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五)设置拦河渔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