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

(二)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