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治理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治理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