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道水体;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对农林生产者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进行科学指导,控制面源污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确保入河达标排放。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河道清洁。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排污口,对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加强监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