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除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

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监督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