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二)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具备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与其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