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或者通过便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