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及乡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为犬只限养区。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规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限养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