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办,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