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