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