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办,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