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携犬人立即携犬只离开限养区;携犬人拒绝离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