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携犬人立即携犬只离开限养区;携犬人拒绝离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