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九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四)违反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收容被遗弃犬只,注销《犬只准养证》;

(五)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