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禁止在住宅楼内、办公楼内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类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