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或者为犬类服务的诊疗、美容、寄养、训练机构等从事与犬类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