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以及没收的犬只。对收容看护的流浪、遗弃、丢失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7日内不能查明或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没收犬只为准养犬只的,《犬只准养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注销。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