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留检(收容)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养犬人领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