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留检(收容)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养犬人领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