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不得擅自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其他禁养犬进入限养区,但因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除外。

因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携带烈性犬或者其他禁养犬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牵引绳等。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