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对限养区内违规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其他禁养犬、流浪犬和伤人的犬只,公安机关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收容,必要时可以捕杀。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伤人的犬只及时送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