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许可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养犬申请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养犬人住所证明;(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申请人,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犬只准养证》,并植入电子标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