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养犬申请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人住所证明;

(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站立正面及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申请人,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犬只准养证》,并植入电子标签。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