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七章 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高等学校之间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安全事故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