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7 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Article 6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高等学校之间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安全事故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Article 6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4